一、民法典中公司蓋章的合同就有效嗎
有效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按手印直接和簽字、蓋章簽訂合同的方式並列,成爲了法定的簽訂合同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意義是什麼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所謂協商一致,即指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稱合意。
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爲:
1.法定的不作爲義務,包括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不得不正當的阻止、促成合同條件的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的法律行爲的期待利益;
2.合同有關的法定附隨義務,如通知、協助、保密、合同的報批等;
3.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義務。
《民法典》第502條第1款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發生了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爲所作的肯定性評價及其產生的後果。
具體表現爲,從權利方面來說,合同的權利包括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受法律的保護;
從義務方面來說,合同的義務具有強制性,義務人有義務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如果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權利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履行,並可要求義務人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透過上述對比,合同成立僅是賦予當事人不得不正當的阻止、促成合同條件的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的法律行爲的期待利益,以及遵守合同有關的法定附隨義務。
而合同的生效才能對合同的履行起到法律約束力。
按照規定民法典中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話雙方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就成立了。
當然了需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的話也是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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