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可進行異地撤銷嗎
合同可進行異地撤銷,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可撤銷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所謂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透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時起無效。
二、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透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相同之處,如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具有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讓合同繼續有效,他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的無效,當事人無權進行選擇。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合同可進行異地撤銷,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於重大誤解實施、以欺詐手段實施以及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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