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合同糾紛去哪裏起訴

技術開發合同,涉及的都是一些數據,軟件,程序等內容,所以對專業的要求非常高,所以當事人在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時總是會有一些問題如一些投資企業對軟件不瞭解,對程序員也瞭解的不多,所以往往會引起一些糾紛。那麼發生了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應該去哪裏起訴呢?

技術開發合同糾紛去哪裏起訴

一、技術開發合同糾紛去哪裏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發生技術開發合同糾紛,若當事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話,則此時一般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其他司法解釋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中既有技術合同內容,又有其他合同內容,當事人就技術合同內容和其他合同內容均發生爭議的,由具有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二、技術開發合同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所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包括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對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的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對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條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技術轉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但尚未實現工業化應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階段性技術成果,以實現該科技成果工業化應用爲目標,約定後續試驗、開發和應用等內容的合同。

第十九條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所稱“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包括當事人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製等工作。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屬於委託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所稱“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祕密,並獨佔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祕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佔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祕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爲無效。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祕密,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許。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技術開發,涉及的一些軟件編程等專業性極強的內容,所以客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往往對這些東西不瞭解,導致約定交易金額等方面便會產生一定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