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屬於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屬於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

要約失效,表明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合同,如有需要,只能另行協商。

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的拘束:

1、要約的撤回。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通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受要約人能透過哪些方式承諾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透過何種形式將承諾的意思送達給要約人。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則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如果承諾人未以這種方式承諾,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習慣能夠確定要約人關於承諾方式的意圖,則承諾人也應當按照該方式承諾。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的方式,根據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承諾的方式,則受要約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承諾:

(一)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表示承諾,這是表示承諾的一般方式。

(二)以行爲方式表示承諾。《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爲作出承諾的除外。”這就是說,承諾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諾,包括採用對話、信件、電報、電傳明確表達承諾的意圖。但是,民法典關於承諾方式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要約人完全可以在要約中確定其他特殊的承諾方式。同時,根據交易習慣,也可以採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諾方式。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內容並不禁止以行爲承諾,則受要約人可透過一定的行爲作出承諾。

綜上所述,這個要約失效也就是代表着失去了法律效力的,這個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只有符合上述詳細說到的四種情形纔會構成這個要約失效的,至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方式,可以是透過口頭、書面以及行爲等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