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爲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確定該類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建設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有哪些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爲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爲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爲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爲被告。

3、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爲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爲共同原告。

5、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爲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6、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列爲共同的原被告。

7、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並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爲共同原被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沒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以被掛靠建築企業名義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0、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11、發包人經審查被批准用地,並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1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准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13、對承包人超越建築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可上浮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並驗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處理,並以合同約定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築資質等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4、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並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15、對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後,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爲由, 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6、建設工程合同中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應確認無效,對承包人已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建的工程,發包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利息。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帶資條款應認定有效。

17、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屬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並由國家對工程款結算依法進行管理的除外。

18、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爲承包人對其行爲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並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

建設合同糾紛來看,具體的情況不同,即使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的訴訟主體也不能爲大家例舉完。不過,各位可以先看看小編在上文中整理的內容,適當瞭解有哪些訴訟主體。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