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這就產生了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超過約定的期限不進行付款是常見的違約形式。這種違約的方式產生的後果就是必須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那麼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是什麼?本站爲您解答。

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一、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行爲,是一種違約行爲,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按照這一規定,違約金是否存在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由當事人約定。但是,國務院頒佈的一些行政法規中對於一些合同的違約金有具體的規定,如1984年發佈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現已失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中途退貨,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貸款總值的1%至5%,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至30%,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商定。”又如1996年4月17日發佈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但是,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一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但是並未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違約金的方法,有關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

因而,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如何確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於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於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該覆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答覆:“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但是,這一計算逾期付款的標準很快不適應實際情況。

於是,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於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同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6日向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該批覆仍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定爲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這一批覆所確定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着有關金融政策的調整,與現實有較大差距,故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於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請示同一問題。這樣,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6日公佈了《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

《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三、《批覆》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確立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覆函和批覆的原則一致。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實際上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對合同中應定事項的補充或者對當事人相關意願的推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填補合同欠缺內容。逾期歸還貸款行爲實際上是逾期付款的典型形式,也是數量最多的一種形式,逾期貸款計收利息既包含了金融機構應收的利息,也包含了罰息成分即相當於違約金的部分。因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對其他逾期付款行爲的違約金計算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第二,人民法院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着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變化而變化。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專門頒佈司法解釋。儘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都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確立的相關標準作爲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總是滯後,不利於正確處理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爭議。

《批覆》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佈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是對本批覆公佈時作出的一個舉例。但這例子仍然滯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故在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將《批覆》中的“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佈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刪除。《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的公佈最終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並隨之變化而改變。

另外,除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止日期有明確約定外,人民法院應當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到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合同中如果有違約付款的行爲,賠償違約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用支付違約金,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的錢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以上就是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