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允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經濟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由於不可抗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三、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屬於前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