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爲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簽訂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都會透過書面的合同來約束雙方當事人的一些具體的行爲,這主要還是爲了避免其中一方當事人有違約的這樣一種情況。當然了,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之下,其中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