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主保管不當應該賠償嗎?

一、物主保管不當應該賠償嗎?

物主保管不當應該賠償嗎?

首先,物主保管不當在先,才導致出現後面看的損失,其實負有過錯責任,所以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

比如說車主將車停放在公路旁邊,其他車經過時不小心刮壞的,其實車主對此有過失,可以減輕其他車主的賠償責任,並且法律上也明確了該情況可以減輕責任。

其次,他人過失毀壞財物時,其中有個過失,所以這個行爲人並不是不負擔任何責任的,而是要在過失的範圍內承擔自己的罪過。

具體而言,出現以下情形時纔可以不承擔責任

1、損害是因爲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比如故意將財物扔在路上,他人開車經過即會損毀的,那麼這種情況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2、損害是因爲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比如第三人故意將物主的東西置於馬路,行爲人開車經過將其損毀的,那麼就由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財物時因爲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比如颱風刮飛廣告牌,那麼可以不承擔責任。

4、因行爲人正當防衛造成損壞的,將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過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則需要承擔責任。

5、因緊急避險造成財物損壞的,就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不過,要確定的過失的範圍,其實實踐中很難確認,因爲要跟物主的過失聯繫起來。所以,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最好是雙方協商處理。發現雙方的過失難以確定,無法協商的話,建議可以及時去法院起訴處理。

二、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什麼?

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

(1)保管物必須是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間屆滿以後毀損、滅失,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保管人保管不當造成的,而不是由於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而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但保管是無償的,並且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物主保管不當,是否應當賠償,需要看實際傷害發生的情況。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由於保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沒有法定的免責情形,保管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若是由他人原因造成的損傷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損傷,保管人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