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達成合同解除條件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根本違約情形出現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後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合同解除後,合同關係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合同經解除,其效力消滅。但合同是溯及消滅還是向將來消滅,應視合同類型而定。通常持續性合同解除後,其效力只向將來發生,已履行的義務繼續有效,如供電合同等,一次性合同解除後,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視爲自始不成立,當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損害的,則發生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的效力,換言之,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權益違反等價有償原則,要平復這種權利義務的失衡,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之。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不表現爲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合同解除後,雙方當事人不再有履行義務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終止,也可以按照法定條件終止。

根據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清理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