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贈與合同簽訂後可否撤銷
贈與合同想要撤銷必須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而且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贈與合同與遺贈有何區別
1、兩者的法律行爲性質不同。
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
遺贈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徵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
此遺囑在遺贈人死亡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不受受遺贈人接受遺贈與否的影響。
2、而生前贈與則是雙方法律行爲,是一種合同關係。
贈與的成立與否,取決於兩方面的意見表示,一方面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還要有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3、兩者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遺贈必須在遺贈人死亡之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贈與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生法律效力。
4、兩者生效的條件不完全相同。
遺贈只要有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其他條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可生效。
而生前贈與除此之外,還必須以交付贈與物爲條件,否則不能生效。
5、兩者的方式不同。
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要符合訂立遺囑的法定條件。
而生前贈與則沒有嚴格的方式,可以書面方式也可以口頭方式。
贈與合同在本質上具有無償性,贈與人有權按照自己意願選擇是否撤銷贈與,對此我國《民法典》規定了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具有任意撤銷權,用來保護贈與人的相關權利,避免贈與人因爲一時衝動而造成財產上的損失。
因此關於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還需滿足法律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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