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害關係人能否提出撤銷合同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後,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爲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二、可撤銷合同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後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出現這類情形,屬於可撤銷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
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爲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
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不是國家利益爲可撤銷合同)簽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爲。
欺騙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目的是爲了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並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爲。
脅迫行爲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的一種威脅,這種威脅必須是非法的。
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某種行爲將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而故意共同實施該行爲。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包括兩種情況:
(1)指當事人透過實施合法的行爲來達到掩蓋其非法的目的;
(2)指當事人從事的行爲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後,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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