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合同糾紛能否由仲裁審理
擔保合同如果約定仲裁條款或者簽訂仲裁協議的,擔保合同糾紛可以由仲裁機構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擔保的業務範圍
1、保證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範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如果擔保合同有仲裁條款或者簽訂仲裁協議,擔保合同糾紛可以由仲裁機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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