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誤解是否可以追究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不屬於締約過失的情形,所以不能追究締約過失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二、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張雙方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較爲普遍,尤其是在簽訂買賣合同等交易行爲中。
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
可以參考如下方面:
1、重大誤解應當是由於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資訊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2、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
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產生重大誤解的合同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履行會使得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
4、重大誤解導致合同撤銷,應當是由於誤解才導致簽訂合同。
若沒有誤解則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然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締約過失的情形包括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而重大誤解不屬於締約過失的情形,所以不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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