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協議是否要明確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爲法定責任,無論是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違約方行爲只要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均需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需要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沒有明確違約責任,違約方也要對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協議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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