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屬於行政合同
徵收補償協議是由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簽訂的,而徵收部門是行政機關,所以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房屋拆遷怎樣評估價值市場評估價: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
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彙總測定並公佈。
重置價:
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徵收補償協議,而徵收部門是行政機關,所以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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