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到期了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是 每個進入職場的工作者都需要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合同,勞動合同規範和制約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如果一方出現違約情況,勞動合同是維權最有利的法律依據。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一般都具有一個期限,那麼合同到期了注意什麼呢?

如果合同到期了注意什麼?

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而終止,是否需承擔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我們要明確的是,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並不能產生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只有不應該終止或需延時終止的情形下,才存在需承擔違法終止的法律責任,但顯然並沒有將未提前通知的情形視爲違法終止。

筆者認爲,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情形,至於合同的續簽,那是後合同的權利義務,兩者不應混同。對於勞資雙方而言,既然終止是法定的可明確預期事項,勞資雙方均無法定義務提前通知對方期滿後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當然,如果一方提前通知另一方,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與不通知完全不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而終止,是否需支付代通知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關於代通知金的支付,作了明確的規定,僅如下情形下單位解除而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才需支付: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至於合同到期終止、協商一致解除等,並無法定的代通知金責任。

三、合同期滿前,單位如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有無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此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各地立法中,可能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因此並不能一概而論。

例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爲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四、合同期滿繼續提供勞動而又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產生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而勞動合同期滿時,雙方的原勞動關係已依法終止,用人單位如繼續用工的,則可理解爲產生另一個期限的勞動關係。因此,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不過在最高院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當然,該解釋是在2001年公佈,當時尚無未簽訂勞動關係二倍工資的勞動法律權利義務。

透過上述資料的閱讀,相信大家對“合同到期了注意什麼”這一問題有了明確瞭解。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約,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如果爲提前告知,則需要補償勞動者代通知金。同時勞動合同不續簽的情況下,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