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

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

一、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

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是不存在的。抵押擔保無效時,如果是一方過錯造成的,造成無過錯方損失的,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設立抵押擔保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一致。特別注意抵押財產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則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簽字同意,以確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規定對外擔保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或特別決議,則要讓公司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以免其他股東對抵押的效力提出質疑;

(三)應爲抵押物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爲抵押權人,保險單交抵押權人儲存,防止抵押財產意外毀損而蒙受損失;

(四)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五)約定抵押權人處分抵押財產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協助義務,以及註銷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應予協助的義務;

(六)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要明確;

(七)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抵押合同是屬於擔保合同當中的一種,根據《民法典》當中規定,擔保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若能夠認定債權債務合同是無效的,擔保合同自然而然也就會發生任何法律效力。但是這也並不是絕對的,因爲《民法典》第388條當中規定了,法律有另外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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