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爲有什麼關係?

一、在我國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爲有什麼關係?

在我國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爲有什麼關係?

1、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爲的關係,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意思表示和什麼是法律行爲。其次知道兩者的構成要加、法律效力、特徵,從而判斷出兩者之間的關係。

2、從二者的概念上來看,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爲目的的行爲。即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爲的核心,沒有真實意思表示,該行爲就不算是法律行爲。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爲區別

1、兩者的概念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爲。

法律行爲,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爲。

2、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1)構成要件

其構成要件可分爲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是指在外表上可以看出其法律意思的效果,即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

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分爲行爲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種行爲;表示意識,即行爲人認識其行爲具有某種法律行爲上意義;效果,即行爲人慾依其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2)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須受其約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後,將要影響表意人、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和特徵

(1)構成要件

法律行爲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是出於人們自覺的作爲和不作爲。

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爲和不作爲,都不能被視爲法律行爲。第二,必須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爲的,不能視爲犯罪,也不能視爲法律行爲。第三,必須爲法律規範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爲。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2)特徵

法律行爲具有以下三個特徵: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爲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爲。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爲作爲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第三,法律行爲是能夠爲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爲,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爲是人所實施的行爲,受人的意志所支配。

在我國意思表示和行爲法律的關係一般是意思表示是法律關係的重要前提和要素,是法律關係執行的核心,行爲法律是意思表示的執行方式。如果沒有意思表示的話,行爲法律也是沒有意義的。相關法律條例針對兩者的區別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從構成要件、法律效力方面做出了詳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