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怎麼反欺詐,有什麼注意事項?

一、買賣合同中怎麼反欺詐,有什麼注意事項?

買賣合同中怎麼反欺詐,有什麼注意事項?

買賣合同中防止反欺詐的注意事項有:加強對買賣合同的管理;做好從公民和法人兩方面審查對方有無民事行爲能力,審查對方的信譽,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以及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對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的擔保及有關手續的審查。

二、常見的買賣合同欺詐形式

1、僞劣產品替代履行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僞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透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3、僞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法。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爲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僞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爲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誘籤民法典。一方當事人爲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僞劣產品假冒爲註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註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5、專利產品謊稱法。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爲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資訊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祕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權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僞劣產品。

6、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一方當事人透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爲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爲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7、假單位欺騙詐法。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8、虛假價格欺詐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透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買賣合同中存在的欺詐行爲和欺詐條款很多,國家已經出臺了一些列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遏制這些欺詐行爲的橫行,但同時我們也要具備一定的反欺詐的能力。在簽署相應的買賣合同時,對其中的條款進行仔細的閱讀並對於有異議的部分進行解決,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被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