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合同章可以到哪裏進行?

一、刻合同章可以到哪裏進行?

刻合同章可以到哪裏進行?

國家將刻字業(包括刻字工廠、刻字社(店)、刻字攤等)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私刻公章是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篆刻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爲。公章,是一個單位、企業、事業、團體、學校的法定代表標誌。爲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刻公章罪的特徵

(1)行爲的對象是公章。即專門用來蓋公文、證件、印信上的機關、單位、企事業、團體、學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鋼印、火印等)以及單位主管人員的名章等,行爲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刻字業實行管理的活動和規定。

(2)行爲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規定,承製公章。即違反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公安部發布的《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中對於刻制公章和單位負責人名章的有關規定。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論處,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要按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3)行爲的主體是承製公章的工廠、商店、刻字攤的負責人和有關的職工。行爲屬負責人指示的,應同時處罰單位負責人。

(4)行爲人主觀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託製做人的某種好處;後者屬工作中的失誤,如未能辨明委託人使用的僞造證明檔案等。

對於刻合同章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則還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後追究相關違法責任,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