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是否效力待定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是否效力待定
律師解析:可撤銷合同不是效力待定。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有效,在撤銷後無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經過相應的權利人追認之後纔有效,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