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雙方確實存在有債權和債務的關係。此抵銷行爲的目的是旨在消滅其中一方的債權,但是另一方的債權也不是會沒有原因就進行消滅。一方當事人可以採取清償、提存等方式來消滅另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其抵銷所採用的的方式,一般是要以能夠與對方的債權相抵的一系列方式來實現。所以,雙方當事人之間互相享有着債權和債務的關係,這是其抵銷得以行使的前提條件。如果說其中的主動債權是接受轉讓得來的,也是應該要屬於可用來作爲抵銷的債權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二個條件是主動債權是必須要合法有效並且已經打了履行期的。如果其主動地債權沒有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是不能拿來抵銷的。而對於被動債權來說,是不是已經達到了履行期則有所不同,與還沒有達到履行期的被動債權抵銷時,可以是作爲主動債權方已經放棄了履行期相應的利益,是對自己合法的權利的拋棄。如果主動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的時效期限,也是應該屬於可抵銷的範圍之內的,因爲它仍然是合法並且有效的,只不過此時對方能夠取得抗辯權而已。

第三個條件是主動債權所標的物的種類和品質與被動債權的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金錢和種類物是可以用於抵銷的,而特定的物品是不適合用來抵銷的。

第四個條件是被動的債權是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之內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一部分的被動債權是不應該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之內的,比如贍養費和撫養費等債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