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險內容變更, 第三者責任險怎麼賠付?

因保險公司 可能面臨巨大虧損

因保險內容變更, 第三者責任險怎麼賠付?

前段時間,“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賠付”引發了一場爭議。爭議的雙方分別爲最高人民法院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從中調停,忙得不亦樂乎。那麼,爭議從何而來呢?

爭議起源於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得保險公司爲受害者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較原有的標準明顯擴大,引發了保險公司的異議。

爲防止虧損,提高保費似乎成爲保險公司的退路。但其中有一個跨不過的坎——機動車保險單的期限一般爲一年,也就是說,未到期的保單怎麼辦?“如果保險公司按照《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保監會稱。

爲此,保監會就新的賠償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的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法律諮詢。

高法 仍未解決新保單造成的虧損

最高人民法院很快作出《答覆》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而不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

也就是說,對於持有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就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增加保險費後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這樣一來,按照《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的問題終於有了一個統一的說法。但《答覆》依然未解決新保單可能造成的鉅虧問題。爭議依然存在。車主對大幅增長的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意見較大,而一些保險公司對新的保險合同也仍心有餘悸。爲了彌補鉅虧,各地保險公司紛紛把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提高了10%左右。於是,保監會出來說話了。

保監會 提醒客戶變更車險合同

“在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戶應及時變更保險合同,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賠償與實際賠償之間將存在差異。”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發出呼籲。

據瞭解,由於新規對於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方面賠償金額由過去的賠償10年共11萬元提高到賠償20年共27萬元,提高了16萬元。但對於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戶來說,如果不變更保險合同,一旦發生事故,賠償的標準將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的賠償範圍進行賠償,而不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獲得保險保障,因此客戶自行承擔的部分有可能提高。

假設一位客戶在今年五一前投保了車險三者險後沒有更改保險合同,保額10萬元,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在保險到期前,該車主撞傷一位月薪5000元的白領女性,經裁定承擔主要責任。三個月後該女士痊癒出院,根據新的規定,車主需要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其中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爲該女士在3個月內實際減少的收入15000元。兩者共計25000元。根據過去的規定,誤工費最高不超過事故發生地區平均生活費的3倍共8000元。這7000元的差額,將由客戶自己承擔。

保監會稱,對5月1日前簽訂的車輛三者險保單,保險公司將只承擔原來制訂三者險費率時依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賠償,車主如果希望按照新標準增加的這部分人身賠償也獲得保險保障,就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增加保險費後依法變更保險合同。如果從10萬元的保額提升到20萬元,只需增加200元到300元的保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