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爲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是什麼

第三人代爲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是什麼
1.第三人作出的代償承諾是否與債權人成立合同關係是判斷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爲履行的主要標準。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了承擔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則應當認定爲債務承擔;否則,均應當認定爲第三人代爲履行。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償債承諾與債權人之間不具有合同關係,則一般應認定爲第三人代爲履行。
2.第三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承擔中,由於第三人承受了債務人的債務,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債務人的地位,與債權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當事人,其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也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基於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辯權。在第三人代爲履行中,第三人並沒有向債權人作出明確的承擔債務的承諾,其亦沒有因承諾而成爲合同的當事人,並不承受任何合同義務。
3.第三人所負的法律責任不同。在債務承擔中,由於第三人與債務人一起或取代債務人成爲合同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爲履行中,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由於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其對債權人不承擔任何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對第三人不適當的履行行爲,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債務人理應承擔由此所造成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爲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