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權利轉讓

什麼是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權利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爲。其中,合同權利人稱爲讓與人,第三人稱爲受讓人。由於合同權利轉讓本質上是一種基於意思自治的交易行爲,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合同權利能夠轉讓。合同權利轉讓需要的要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合同權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已消滅的合同權利轉讓的,即爲標的不能,轉讓合同無效。轉讓合同權利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即使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合同義務,也不能由讓與人和受讓人自行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而應直接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
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議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 
4、轉讓合同權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辦妥這些手續方能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