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從何時成立何時開始生效?

一、合同從何時成立何時開始生效?

合同從何時成立何時開始生效?

按照《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是,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需要在具體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法律、行政法規對該類合同的生效是否規定有相應的程序性條件。

二、合同有哪些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新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須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必須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即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由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如果對方當事人仍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時,違反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還應當繼續履行。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爲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爲能力。自然人作爲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爲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爲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爲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爲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成立就代表着雙方已經對合同的內容協商好,而且對於雙方也產生了約束力,從而也代表着合同已經生效,但如果雙方約定在某一條款達成了之後面合同才生效這也是可以得到支援的,但一定要雙方協商好這樣纔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