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效力有哪些?有什麼條件

一、提存的效力有哪些

提存的效力有哪些?有什麼條件

1、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有效的提存,即視爲債務人履行了債務;

2、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4、對債權人領受權的限制:

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爲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爲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定的提存並非以清償爲目的,而是以擔保爲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的條件:

1、須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提存的前提是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人只有在無法向債權人給付時纔可用提存的方法消滅債務。因此,凡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清償的事實,均爲提存的合法原因。依《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須經法定程序。

提存應經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受領人(不知受領人的,應說明不知受領人的理由)。其次,經提存機關同意。提存機關受理提存申請後應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意提存。提存機關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有關的保管人保管。最後,由提存機關作成提存證書並交給提存人。提存證書具有受領證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提存的主體與客體適當。

提存的主體爲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爲債務人,但提存人不以債務人爲限。凡債務的清償人均可爲提存人。提存機關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接受提存物併爲保管的機關。有的國家設有專門的提存所,也有的並不專設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機關辦理提存。依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存;定作人變賣留置物受償後,可將餘款向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辦理提存;公證提存的,由公證處爲提存機關。法院也可爲提存機關。

提存的客體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機關保管的物。提存標的物原則上是債務人應給付的標的物。提存物應爲適於提存的物。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提存的效力有哪些”問題的回答。提存首先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條件,這樣纔可以產生效力。當債權人持有標的物的時候,他對於標的物就需要負有責任。當債權人拿不出標的物的時候,債務人就可以因此消除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