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效力是如何確定的

合同法對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也作了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認爲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並不當然解除,該當事人可以不與對方協商,透過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將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該合同解除。因此通知應作爲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效力是如何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