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當事人具有什麼能力?

一、合同訂立的當事人具有什麼能力?

合同訂立的當事人具有什麼能力?

合同訂立的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爲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爲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爲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可以透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爲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這也就說明,行爲人可以是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即行爲人可以與合同的當事人爲同一人,也可以出現不一致的情形。例如,甲爲乙之代理人,甲以乙的名義與丙訂立了合同,但甲只能爲行爲人,而不能爲合同的當事人,真正的合同當事人是乙和丙。正是由於代理制度的介入,才使得那些欠缺相應的行爲能力或專業知識的人也可以成爲合同的主體,以維護和實現自己的權益。

二、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爲,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爲即民事法律行爲,因此民事法律行爲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合同訂立的當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意願來協商簽訂合同,並且在簽訂合同後,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顯然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如果當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那麼是無法承擔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