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處罰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同欺詐處罰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欺詐處罰辦法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一定是無效的嗎?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一定是無效的,因爲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欺詐是爲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爲欺詐行爲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透過實施欺詐行爲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爲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以欺詐手段和對方籤合同跟合同詐騙罪是不一樣的,單純的以欺詐手段跟對方籤合同,比如說隱瞞了本公司的資質,沒有將一些資訊如實告知,但目的並不是爲了詐騙對方的話,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