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有下列情況,在效果上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第一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如果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並且爲對方所接受,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第二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如果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但不爲對方所接受,該合同不成立;
第三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但是雙方當事人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第四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而且爲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第五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但不爲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不成立;
第六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雙方當事人也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