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認定有哪些類型?

合同效力的認定有哪些類型?

合同效力的認定有哪些類型?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 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爲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爲”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爲 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根 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爲無效:

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爲能力人;

2、當事人一方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 爲;

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爲;

4、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但《合同 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 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中有一個明顯的區別是把《民事通則》第58條規 定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爲分爲二種情形來處理:如果是損害了國家利益,屬當然無效;如果是損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則根據《合同 法》第54條規定相對方可以要求變更或撤銷,而不再一律認定無效,這不僅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保護了當事人的利益,鼓勵了交易行爲,而且還減少了因合 同無效而給社會帶來的損失。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 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 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 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合同法》第47 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 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可撤銷合同 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條對此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 定。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合同法》第 54條第3款還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由此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一項權利,該當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張,當 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棄,這也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願。

3、合同在撤銷前應爲有效。

合同效力的認定按照合同是否有效分爲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還有一種是有效合同但同時也是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尊重當事人意願,如當事人覺得合同內容中有重大的誤解、失衡等,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張,依法將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