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源於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爲可得利益,僅指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潤,這裏的利潤通常指淨利潤,不包括取得利潤而支援的費用,同時,在考慮可得利益時要注意市場價格、原料供應、生產條件等因素。
期待利益是契約利益的組成部分,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未能全面、適當地履行契約義務,就應該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這種損失包括兩部分,即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受到的損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

什麼是期待利益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