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無權代理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 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爲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6條 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爲的行爲。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範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第1款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