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開發經營合同的處理是什麼

經審查認定無效的合同,一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因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賠償損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數額,應相當於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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