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一方當事人簽字的合同效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升,人們越來越重視簽訂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們也經常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合同,比如說勞動合同、購房合同、買賣合同、租房合同等等各種各樣的合同。我們都知道,要簽訂一個合同是需要合同關係雙方共同協商之後,約定相關的條文,並且簽字,然後該合同才能夠正式生效,如果其中有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是違約了,是要負相應的責任並交付違約金的。

缺一方當事人簽字的合同效力

但是,在實際中,由於種種原因,並不是所有的合同簽訂中,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在場。那麼,如果說出現了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缺少了其中的一方當事人的簽字話,那麼這個合同是不是也具有法律效力呢?我國的法律對這個合同是不是保護支援的呢?下面我們就對這個卻一方當事人簽字的合同效力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回答和說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一個合同簽訂的過程中,通常情況下,是需要合同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在他們各自主觀的意願在協商之後,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白紙黑字的寫下相關的條文,並且在這個合同上共同簽字後,這個合同才能夠正式成立,並且富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二條規定,在一個合同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用了合同書的形式在協商後雙方訂立一個合同的情況中,這個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簽字或者蓋章後,該合同才能夠正式成立,如果說只有合同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對這個合同簽字的話,那麼這個缺少簽字的合同並不成立。但是除此之外,在我國的《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七條也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採用了書面形式共同訂立一個合同的話,在雙方當事人對這個合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之前,如果合同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主要義務,並且另一方對此接受的情況下,那麼這個合同是成立的。因此可以見得,在一個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如果合同關係中的已經簽字的一方,他已經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的話,而且沒有對這個合同簽字另外一方也表示自願接受,或者沒有簽字一方也自覺履行了這個合同的主要義務的情況下,那麼這個缺少一方當事人簽字的合同也是成立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麼,接下來我們再來看一下對於一個沒有一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是不是有效這個問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一個合同書中,如果有一方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話,那麼原則上這個合同是沒有產生法律效力的,但如之前提到的《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了例外情形。但是,對於一個無效合同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根據我國《合同法》中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表示,在一個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之後,那麼如果因爲這個合同已經取得了一定的財產的話,那麼我應該在合同無效後對這個財產進行歸還,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