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爲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爲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爲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爲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爲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而不能僅憑債務人的觀念加以斷定。凡依社會觀念認爲債務事實上已無法強制執行,即屬於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將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有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大的義務,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認定爲履行不能。

當債務人被確定爲履行不能的時候,債權人無法要求債權人繼續履行相應的額債務,因爲原債務已經消滅或轉化爲了損害賠償之債,下面是對屬於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紹以及不屬於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紹。

什麼是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爲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爲損害賠償之債,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爲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後,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並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對於合同的履行有關的規定有着明確的制定,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纔會有着重要的意義,所以對於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只要自己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就可以合理的進行,從而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