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是否喪失了合同履行能力

如何確定是否喪失了合同履行能力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爲;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爲,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爲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爲。當合同義務執行時,合同也就履行。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一)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2、喪失商業信譽;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5、其他情形。
(二)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三)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