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竣工前取得資質,合同有效

    2021年3月20日,某建設公司承包安徽某科技公司的廠房無塵室新建工程。合同簽署後,建設公司及時進廠並進行施工,施工期間,建設公司透過微信、書面的工程聯絡函,要求科技公司及時配合將配電房建成,截至二審訴訟期間,科技公司也未提供配電房,導致建設公司無法安裝空調。

施工竣工前取得資質,合同有效

    因科技公司未支付工程預付款、完工款,建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一審審理時法官要求建設公司提供施工資質,建設公司提供的施工資質顯示的批准時間爲2021年7月26日,一審法院以建設公司在承建工程時未取得資質爲由認定合同無法,但支援了預付款100萬的訴訟請求。

    建設公司不服上訴,經過律師與二審法官的溝通,二審法官前往了施工現場,確認了配電房未提供、設備未進廠,造成建設公司無法安裝空調及風淋房。在二審法官的主持下,在施工現場雙方達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