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有效力嗎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有效力嗎
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誤解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誤解,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一項就是重大誤解,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九條同樣規定:“下列民事行爲,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爲人對行爲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無效。”
也就是說,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申請變更或撤銷,在沒有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