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5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行爲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爲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爲。《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5條第2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並不作爲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