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銷的事由::(1)重大誤解;(2)欺詐;(3)脅迫;(4)自始顯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