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與合同生效的聯繫和區別是怎樣的?

一、合同有效與合同生效的聯繫和區別是怎樣的?

合同有效與合同生效的聯繫和區別是怎樣的?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聯繫: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爲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經成立。即合同成立並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二者間的構成條件不同、法律意義不同、作用的階段不同,責任形式也不同。

合同有效是指合同不違反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可以發生效力。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可撤銷的合同、無效的合同(即違反法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有效是談論合同生效的大前提。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並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約定生效條件和法律法規是否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如果約定了生效條件,則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沒人約定生效條件即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法律法規規定合同還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才生效,批准後生效。

因此,合同生效與合同有效的區別,首先是合同是否有效和合同是否生效的判斷標準不同,其次是合同缺少有效要件和缺少生效要件的法律後果不同。

二、合同效力的表現有哪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國效力的表現: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爲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佔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佔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合同有效,可以是合同立即生效,也可以是延後生效,延後生效有兩種情形,包括合同附條件生效和合同附期限生效,條件可以是積極條件同時也是消極條件,但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能是 合同中明確載明在某一時間到來後,合同纔會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