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內容

一、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包括如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解除的異議期多長時間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當事人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合同解除的異議期應當爲3個月。

三、解除合同應注意什麼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採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並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衝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繫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並不嚴重,一般要求採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並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四、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有什麼區別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透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爲手段,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合同欺詐的行爲表現爲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爲。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一)、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爲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爲人意圖透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爲人意圖無償佔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爲中,行爲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爲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爲人是意圖透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爲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爲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爲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二)、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於行爲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並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爲,屬於公法範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爲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後果由於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爲,由於行爲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爲屬於私法範疇,受民法典調整。

因此結合全文敘述就可以知道,合同自始無效的情形首先從合同當事人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作爲開始,直到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