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一、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是什麼時候?

合同解除的時間起算點應該是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或者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根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據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時間點也不同。如果一方當事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經審查認爲對方的異議不成立,則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經審查認爲符合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條件的,則合同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合同解除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爲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合同一旦訂立,雙方均應該予以準守並履行。但是合同乙方當時人想要解除合同,又應該符合哪些條件呢。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即協商解除。也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是合同解除,即約定解除。那如果既然沒有事先約定解除條件,雙方當事人也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當事人是否就一定不能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

因爲我國合同法還規定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第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

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包括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爲,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己訂立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對於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爲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

綜上,當事人簽訂了合同之後發現合同出現了問題或者合同內容嚴重危害了某一方的利益時,就可以依據法律將合同進行解除處理,但是在沒有正式確定解除之前這份合同還是受法律保護的,而解除的時間應該是在通知到達或者判決下來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