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是什麼意思

合同保全是什麼意思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爲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爲,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爲,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爲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爲的行爲的權利。
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不同的。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爲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透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