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與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爲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會以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在我國合同的種類有很多,其中效力待定與可撤銷合同就是其中的兩種不同的合同類型,關於效力待定與可撤銷的區別,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供大家進行參考。

效力待定與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一、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二、可撤用合同

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可撤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相悖於公平、平等、自願原則,沒有在這些原則下確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三、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後才轉化爲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後,合同自始視爲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後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四)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五) 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效力待定與可撤銷的相關資料,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簽訂了但是合同效力還未確定,而可撤銷合同是指事宜表達不真實,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可見效力待定與可撤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