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爲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2、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4、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5、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資訊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爲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2、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爲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3、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爲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4、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係,保險合同可分爲三種不同的類型。

5、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爲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6、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爲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三、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爲,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爲,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民法典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民法典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透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