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違約金金需要交稅嗎?

一、合同解除違約金需要交稅嗎?

合同解除違約金金需要交稅嗎?

合同解除違約金是需要交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但如果違約方爲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一方,由受讓方收取其違約金,對於受讓方來說應不涉及營業稅的繳納。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屬於營業外收入,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解除合同以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爲。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解除合同以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有:

1、遲延履行

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爲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爲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不要求債權人爲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爲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爲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爲解除條件的承認。

4、債務人的過錯

自始不能履行爲合同的無效原因,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顯然是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責任的,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一般是以支付違約金來辦理的,但相關資金是屬於企業的收入,所以需要按照稅務部門規定的標準來交納稅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